潛山縣城鎮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作者: 發布日期:2017-03-28
第一條 為規范城鎮二次供水管理,保障城鎮供水用水安全,維護用戶和供水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安徽省城鎮供水條例》、《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等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城鎮公共供水區域范圍內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使用、管理和維護以及對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縣城鎮二次供水的監督和管理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應協助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鄉鎮的城鎮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鎮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規劃、水利、環保、質監、工商、物價、國土、縣經濟開發區、天柱山旅游度假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鎮二次供水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是指從城鎮公共供水管道取水后,通過貯存、加壓向用戶提供用水的方式。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二次供水設置的設施、設備,包括水泵、供水泵房、電機、氣壓罐、電控裝置、水處理設置、消毒設備、供水管道等。
第五條 本縣城鎮范圍內高層住宅和供水管網壓力不能滿足其正常供水的高地建筑,應當設置二次供水設施。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物對水壓要求超過城鎮供水水壓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設施的工程建設投資,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列入建設工程造價。
第七條 二次供水設施應當采用非儲水式供水或者其他先進供水方式。用水單位或者居民戶采用儲水池、儲水箱等方式儲水的,該二次供水嚴禁用于生活飲用水。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范和工程技術規程,其設計方案須經城鎮供水企業參與技術審查;工程竣工后,須經城鎮供水企業參與驗收。
第八條 二次供水設施工程建設中使用的設施、設備,應符合節能降耗、衛生環保的原則,必須具備相關的衛生許可證件,符合國家規定相關設備的質量技術強制標準,并符合城鎮供水企業生產中應具備的其他必要條件。禁止使用不符合標準的供水設備、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
第九條 城鎮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工程,應當按照一戶一表、水表出戶、計量到戶的要求設計和建設。
二次供水工程設計和建設,應當滿足與城鎮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基本條件和管理要求,落實防止污染的具體措施,確保城鎮二次供水安全。
第十條 新建居民住宅需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城鎮供水企業建設。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移交城鎮供水企業管理和維護。
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城鎮供水企業簽訂委托管理協議,依法向城鎮供水企業支付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的相關費用后,由城鎮供水企業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
第十一條 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設施,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計劃,采取措施,限期移交城鎮供水企業負責管理和維護。
已建住宅的二次供水設施不符合國家和省二次供水標準、規范的,需整改驗收合格后方可移交。需要進行更新改造的二次供水設施,在保修期內的,由建設單位負責;超過保修期的,由產權人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二次供水設施,按照自愿原則,可以移交給城鎮供水企業管理和維護。
第十二條 城鎮供水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制定頒布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保證供水質量。
二次供水企業必須建立水質管理制度,進行常規檢測,確保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供水水質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為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城鎮供水企業必須對二次供水設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十四條 城鎮供水企業在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安全運行管理,保障城鎮供水管網的壓力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二)定期維修、保養二次供水設施,保證二次供水設施完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三)根據季節變化定期對水質進行檢測,每季度至少對供水設施清洗消毒一次,保證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水質標準;
(四)具體從事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和管理人員以及清洗消毒人員應當接受專業培訓,持證上崗,必須體檢合格;
(五)處理二次供水管理和服務中的相關投訴。
第十五條 城鎮供水企業統一管理和維護的二次供水價格,由縣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相關規定制定。
二次供水的價格,應包括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日常管理和維護、大修、更新改造等費用。
第十六條 二次供水設施未移交給供水企業管理和維護的已建住宅,其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公示水費計收的相關成本和費用,并將二次供水的價格報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和維護單位應當保證二次供水設施不間斷供水。
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確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壓供水的,經縣人民政府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二次供水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壓供水的區域內公告,通知用戶做好儲水準備。
第十八條 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單位應當在搶修的同時,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壓供水的區域內公告,盡快恢復正常供水,并報告縣人民政府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影響消防滅火的,應當同時報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連續超過二十四小時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單位應當向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保證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十九條 二次供水設施不得擅自與城市供水管網直接連通,禁止在城市供水管網系統上直接裝泵抽水。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侵占和擅自改動、拆除、停止使用二次供水設施;在二次供水設施范圍內修建構筑物、地熱能、化糞池等設施時,應當采取技術措施,避免對二次供水設施造成危害。
第二十一條 對未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城鎮供水工程勘察、設計、施工或者監理的,由縣人民政府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規定使用不符合標準的供水設備、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的,由縣人民政府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對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清洗消毒的,由縣人民政府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由縣人民政府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并采取相應的應急供水措施;未按照規定進行水質檢測,或者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供水設備、管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對供水水壓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或者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后未及時搶修的,由縣人民政府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并采取相應的應急供水措施。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規定擅自改裝、遷移、拆除城鎮公共供水設施的,由縣人民政府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自建設施供水區域內二次供水的管理和維護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